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
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
,
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
。
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
,
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
。
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
,
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
,
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
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
,
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
。
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
,
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
,
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
,
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
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
,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
,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
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
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
,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
,
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
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
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
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
,
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
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
,
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
,
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
;
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
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1年5月21日